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暂行办法
(南办发〔2020〕17号)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指导意见》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容错纠错要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办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六个条件”,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切实为担当者撑腰鼓劲,为干事者加油助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和当事人限期整改纠错。不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维持原处理决定,坚决不予容错、免责、减责。
第五条可以容错纠错的情形。
1.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但属于结合实际情况并在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经过民主决策,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4.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抢抓机遇、大胆履职、大力推进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5.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办事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6.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7.在处置突发性事件、化解矛盾焦点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敢于担当决策,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非议行为的;
8.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 造成一定损失、引发信访问题或虽经多方协调努力,但因问题复杂,客观条件尚不具备,暂未能全面解决的;
9.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10.经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研判,认为应当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予容错的情形。
1.省州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反复强调、三令五申、通报督办,但依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若无其事、我行我素的;
2.决策部署明显与中央和省州委精神要求不符,或想方设法钻制度、政策的“空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3.未按民主决策制度和程序讨论研究重大事项,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或者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
4.未站在维护大局、服务群众的立场上去谋划、决策、部署和推动工作,甚至为个人、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5.责任心、事业心不强,担当奉献意识减退,怕担责、怕出事、钻“空子”逃避责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
6.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态度不坚决,思想和行动与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不一致,研究确定发展目标和重大决策与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不相符,甚至阻碍和破坏经济建设、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7.发现失误错误未及时研究应对措施,没有采取有效手段积极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甚至放任不管、掩盖过失、知错不改的;
8.其他不予容错的情形。
第七条综合分析研判,科学合理认定。各级党委(党组)要从严把握界限、综合分析考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加强研判、合理容错,精准做到“七个区分”。
1.在研判节点上,要准确把握问题性质,区分是在上级政策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的,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在研判方向上,要准确把握决策依据,区分是符合中央和省州委及上级的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3.在研判程序上,要准确把握决策过程,区分是按照充分研判、集体研究、科学决策的,还是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或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
4.在研判目的上,要准确把握主观动机,区分是为了改革创新推进工作,维护群众利益,还是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5.在研判原因上,要准确把握影响因素,区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和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
6.在研判结果上,要准确把握履职取向,区分是推动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还是阻碍和破坏经济建设、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7.在研判处置上,要准确把握纠错态度,区分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放任不管、掩盖过失、知错不改的。
除上述情形外,经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研判, 认为应当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
第八条容错纠错的程序。容错纠错程序启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提出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即将受到或已经受到问责追究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追究机关和受问责处理类型,分别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各级党委(党组)也可视情形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就容错申请事项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向纪委常委会议或组织部部务会议作专题汇报。
3.综合认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结果,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作出科学认定,提出是否从轻、减轻、免予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建议。建议报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并作出是否从轻、减轻、免予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决定。
4.结果反馈。作出容错纠错决定后,问责机关(机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属于容错免责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澄清正名,及时消除影响;不属于容错免责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5.归档备案。凡党委(党组)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子问责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将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并就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6.申诉。单位或个人对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综合认定后作出的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组成调查组,通过采取实地走访调查、查阅案件卷宗等措施,经综合分析认定后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给予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工作考核不受影响;
2.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3.个人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任期考核等不受影响;
4.个人的提拔使用和职务、职级、职称、岗位评定晋升等不受影响;
5.个人被提名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不受影响;
6.个人被列为优秀年轻干部不受影响。
容错后减轻或从轻处理,但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的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不断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深入总结和分析单位或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找准症结、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纠正错误、完善机制。
1.经常性开展教育引导。不断加强对干部的党纪法规、政策理论教育,切实提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有效杜绝决策偏差、履职失责、工作失误。
2.定期开展预防监督。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改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避免造成更大的错误、失误及影响。
3.建立谈心回访制度。对存在过错和失误的干部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帮助其认识错误、理清思路、找准方向;对于容错纠错的干部要定期开展回访家访,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引导和帮扶指导,帮助其卸下包袱、增强信心、大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将容错纠错机制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安排部署,科学规范执行,切实落实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主动担当作为,确保容错纠错机制规范运用、落地见效。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挖掘和宣传典型案例以案释规,积极营造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州纪委监委、州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9日由海南州委办公室印发的《海南州保护和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试行)(南办发〔2016〕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