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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2022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

        二、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

        三、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

        四、士兵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五、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六、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任职岗位、德才表现和服役贡献为依据。

        七、士兵军衔的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八、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士、义务兵的衔级制度,适用本决定。

        十、本决定自2022331日起施行。